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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25 22:32:48 浏览:4293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及采矿权人行为,省厅对原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前提下,依法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
    (一)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以及石墨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石墨除外)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第三类矿产,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对越权发证及违法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采矿权转让审批与登记发证权限一致。
    二、进一步强化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责任。市(地)、县(市)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厅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完善采矿权登记内部会审制度,对采矿权人申请登记事项按本《通知》要求逐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将做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应通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和网上审批有关流程给予审批登记。
    四、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权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年检是实施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年检合格是采矿权人申办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采矿权登记的必要前提条件。凡年检合格即可视为开发利用情况合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采矿权登记过程中,不再要求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及采掘工程图等图件。但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初审(复核)过程中,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六、严格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管理。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告知采矿权人,采矿权人要适时向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以确保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矿山不得继续进行采矿活动。
    七、及时做好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工作。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关闭矿山的,应依法办理关闭矿山审批手续,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督办和指导工作。
    八、加强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备案工作。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8日前,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最新数据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划定矿区范围、变更矿区范围及新立矿山审批,应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网站公告及配号完成后三日内将相关数据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可由各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可依法适当简化审批登记要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2、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4、采矿权转让申请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5、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6、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7、采矿权抵押申请备案须知及申请资料清单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