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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22/4/14 浏览:4303

各市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省文明委研究同意,现将《陕西省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

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9日

 

陕西省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人民幸福指数、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干部群众素质、引导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 为切实提高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促进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在当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和单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创建活动。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广泛动员干部职工投身“三个陕西”建设,推动各项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推动、各方面分工负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各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规划、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农村村镇、各类学校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均鼓励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受中央文明办委托,省文明办对省内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管理  

第七条 省级文明城市的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机制健全。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领导体制完善,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廉洁,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制定创建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发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和文明办的综合职能,创建工作全面推进。

(二)思想教育广泛深入,道德建设扎实有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形势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志愿服务、道德讲堂、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餐桌等系列活动及道德模范和陕西好人评选表彰。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干部群众文明素质普遍提高。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长效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城市规划管理法治化。城市环境清洁有序,城市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措施完善,通信管理有力,城市绿地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省定标准。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排水能力良好,服务网点设置合理,运行稳定。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定标准。城市管理精细,有素质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四)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坚决清除“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城市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按要求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措施有力,群众治保组织健全。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市民有安全感。广大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主次干道畅通,管理科学,秩序井然。

(五)行业作风优良,社会事业发展。行业服务规范,市民满意度高,职业道德建设成效显著,行业不正之风不断得到纠正。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买卖公平,文明经营。集贸市场管理严格,打击假冒伪劣措施有力。执法部门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形象良好。机关干部公仆意识强,廉洁奉公,办事效率高。社区服务体系完善,设施齐全。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助措施落实。实施科教兴市(县)战略,重视发展社会事业。科技知识和成果普及推广应用成效明显。教育条件改善,九年义务教育率达标,并不断得到巩固,无青壮年文盲。医疗卫生设施配套,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建成一批科技文化体育设施。基层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完好,定期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市场秩序良好,“扫黄打非”成效明显,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严格,活动健康有益。

(六)创建工作扎实,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普遍开展,持续推进。大力开展诚信城市、诚信政府、诚信机关、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医院、诚信商场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丰富。市民有良好的文明意识,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秩序,爱护公物,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移风易俗,社会风气积极健康向上。有浓厚的创建氛围,市区内建有一批永久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广告标牌。

(七)党政机关高效,社会服务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行各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推行优质规范化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八)经济建设领先,生活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省同类城市中居先进水平。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较快,下岗、待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市场繁荣,供给充足,物价平稳,群众满意。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九)是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十)省级文明城市的检查测评依照《陕西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第八条  根据我省实际,文明城市实行分级创建、分类指导。省级文明城市分为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含县城)三个层次。

第九条  省级文明城市创建:

(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须经市(县)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办提出创建报告,省文明办报请省文明委同意后,将申报创建城市纳入省级文明城市创建资格城市进行创建指导、监测和管理。

(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资格城市,按照《陕西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开展创建工作两年以上,经过创建城市全面自查,在具备条件后,由创建城市党委、政府向省文明委提出检查测评申请(县级城市需由所属市文明委推荐申报)。

(三)省文明委授权省文明办对创建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指导测评。省文明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陕西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每年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测评。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材料通过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报送。检查测评采用不定期随机进行看、访、问、察的方式进行,两年创建周期的测评成绩合并计算,折算比例为4:6,即第一年测评分占总分数的40%,检查验收年的测评成绩占60%,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杜绝搞突击创建。

(四)省级文明城市经两年以上巩固提高,可向省文明委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申请,经省文明委研究同意后向中央文明办推荐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城市进行工作指导、监测和管理。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文明城市:

1、申报、测评前12个月内,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中有多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查处的。

2、申报、测评前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两年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3、申报、测评前12个月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制售假劣商品,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的。

4、申报、测评前12个月内,多次出现集体性上访的。

5、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在省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省级文明城市表彰奖励:

(一)省级文明城市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并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经过连续两年以上的创建工作和省文明办组织的严格测评,达到省级文明城市标准的,经省文明委研究同意,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

(三)获得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可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城市管理:

(一)文明城市的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和常态管理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文明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二)文明城市实行动态管理。省文明委每年对省级文明城市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每两年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测评和复查,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提高创建成果。

(三)切实加强对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的指导、监督、管理,健全文明城市退出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以下五项措施:

1、下发整改通知。对创建力度松懈、工作明显滑坡、发生问题集中或暗访抽查中问题突出的、达不到文明城市常态管理工作资格线的省级文明城市,省文明委发出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2、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的文明城市,省文明委进行通报批评。

3、实行“黄牌”警告。对工作严重滑坡,在文明城市统一测评中排名靠后,或被省文明办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力的文明城市,省文明委向该城市亮“黄牌”进行警告,并约谈其文明委负责同志,责令一年内整改到位。

4、停止省级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对被省文明委“黄牌”警告后整改不力的文明城市,停止该文明城市资格一年,省文明委帮助其整改提高。

5、取消荣誉称号。对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省级文明城市称号。对停止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再次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城市称号,或向中央文明办建议取消其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四)取消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需经一年以上整改提高,才能重新提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申请。  

第三章    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城镇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坚强团结,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干部无违法违纪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和谐融洽。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组织和部署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措施具体,经费保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年度考核实绩。广泛开展“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和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校园、文明诚信户创建活动,100%的农户参与创建“十星级文明户”,30%以上的村建成县(区)级以上文明村。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通过建设乡风文明一条街、 建立道德讲堂和农民学校、开展传统文化活动等形式,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群众,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厚德陕西”道德建设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乡镇机关和站所建立了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关爱弱势群众和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积极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群众。建立了关心关爱帮扶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机制,全乡镇社会风气好,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三)文化建设稳步发展。加强农村文化站、文化活动室、活动广场、农家书屋、村广播室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乡村文化、社区文化、民俗文化、庙会文化方向正确,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科学知识、实用技术、文化、法制等培训。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重视对婚丧嫁娶等民间习俗的引导,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现代文明风尚。健全卫生保健网络,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乡镇卫生院 建成标准化卫生院。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四)城镇建管完善优美。城镇规划、布局、建设科学合理,道路、给排水、供电、路灯、通讯、水利、集贸市场、环卫、公厕等基础建设完备,公用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城镇管理机构、队伍、制度健全,各种管理和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公共场所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各种广告牌整齐规范,公益广告达到规定标准。学校周边规定范围内无网吧、游戏厅,无未成年人进网吧。积极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环境优美、干净整齐,垃圾定点投放、集中清运,污水、垃圾集中清理,河道、路边无垃圾。集贸市场建设整齐,分区合理,公平交易,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乱砍滥伐、乱采乱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环境恶性事件。依法管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没有毁田和荒芜耕地现象。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     

(五)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无较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较大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群众有安全感。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化解各种矛盾,来信来访处理及时有效,无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

(六)区域经济发展壮大。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形成特色鲜明的支柱产业, 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居市、县(区)领先水平。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村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好。村党支部、村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责任具体明确,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村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高,无违法违纪问题。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健全的创建工作机制和创建规划,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道德风尚好。以“厚德陕西”建设和“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为载体,全面扎实开展“十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媳妇”、“好儿女”等各种创评活动,“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率达100%。通过开办道德讲堂、建设乡风文明一条街、设置善行义举榜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教育。建立一支以上志愿者队伍,就近就便开展关爱老人、关爱留守儿童、关心困难群众的各项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农民群众爱党爱国爱家乡,讲法治、讲道德、讲文明、讲秩序、讲卫生,形成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团结友爱的村风民风。

(三) 村容村貌好。合理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完善,村庄道路硬化,绿化、净化、美化。村上设置了环卫设施,建立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洁,街巷、庭院干净整洁,垃圾实行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处理,切实解决垃圾乱倒、粪便乱堆、禽畜乱跑、柴草乱放、污水乱泼等现象。保护环境,科学合法用地,无滥占、荒芜耕地、乱砍滥伐、乱采乱挖现象,不捕杀野生动物,无破坏生态环境恶性事件,无污染事故发生。 

(四)科普文化好。落实民风建设“十个一”工程,建设乡贤骨干文化队伍,建好用好农家书屋、村广播室、村文化活动室和文化活动广场,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定时开放,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计划生育率达100%。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科技教育普及深入。     

(五)基层民主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制度,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定期进行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群众满意率较高。有《村规民约》,成立并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六)综合治理好。普法教育形成制度,措施有力,农民法纪观念强,依法照章办事。民事纠纷及时调解,无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综治工作措施落实,网络健全,社会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无较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无较大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七)经济发展好。不断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有规划、有路子、有举措。产业特色鲜明,形成支柱产业,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村集体积累,集体经济稳定增长,每年能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有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投入。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人员、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机制健全,成效明显。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并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员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厚德陕西”道德建设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主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开拓进取,科学管理,业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医患关系和谐。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依法经营,切实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信誉良好。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风景旅游区服务优质,管理科学,倡导文明旅游,加大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保护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落实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保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及服务性单位无污染物乱排现象。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明显禁烟标志。 

第四章  省级以上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分类创建、分类管理。省级文明单位分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申报:

(一)凡本省内被命名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村镇和单位或省级行业和系统命名的文明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

(二)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单位向市文明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由市文明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提出创建报告,经省文明办审核同意后,注册进入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系统,开展创建活动。省级行业和系统申报的文明单位必须是行政上有直接隶属关系(人、财、物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申报时要经属地市(区)文明委研究同意。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陕单位的申创工作既可以由省直机关工委推荐申报,也可以由所在市(区)的文明委推荐申报。

(三)创建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的申请和推荐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省文明办,过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需书面提交下列文件:

1、创建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的申请报告,附规划及实施方案;

2、荣获市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的文件及证书;

3、本村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表;

4、市文明委、省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推荐报告。

经审核,对符合创建条件的村镇或单位纳入省级文明创建常态化管理系统,作为申创提名村镇或单位,按照创建程序和测评体系开展创建工作。

(四)申创村镇或单位在申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

1、村镇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多名干部职工和村民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其他问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村镇或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刑事案件、较大治安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的;

3、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4、发生群体性上访的;

5、其他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各申报村镇和单位要按照创建要求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项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及奖励:

(一)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并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受表彰单位在大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最高级别的奖牌。

(二)两年创建周期内,省级文明创建常态化管理系统的考核得分折算后合并计算成总分,折算比例为4:6,即第一年40%,第二年60%,测评总分85分以上才有资格被命名表彰为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

(三)省级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差额推荐法。市文明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省上下达指标的1:1.3向省文明委推荐当年命名的候选单位。

(四)省文明办在各市文明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系统日常监测和年度实地检查结果提出命名表彰初步名单,提交省文明委会议研究审定。在省级主流媒体公示5-10天,无不良社会反映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表彰。 

(五)连续两年创建工作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的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经自我申报,市级文明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文明委研究,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不细分类别)。每届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表彰数量不超过本届省级文明村镇、单位表彰总数的20%。

(六)全国文明村镇和单位从连续三年创建工作测评结果居前列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产生。经单位申报、市文明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文明委实地检查测评和研究同意后,向中央文明委提出推荐名单。

(七)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全省或全国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影响的村镇或单位,可以破格晋升为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由省文明办直接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 

(八)对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全国文明单位,允许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干部职工奖励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奖金,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省级文明单位,允许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干部职工奖励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予以鼓励。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以从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可从企业利润中支出。省级文明村、文明社区命名当年,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一次性各奖励5万元,用于改善公共文化活动条件,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资金的30%可用于奖励村两委班子和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文明村镇和单位的管理:

(一)省级以上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省、市、县文明办共同管理。 

(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全国文明村镇和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村镇和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县(区)文明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系统的省级以上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三)省级以上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坚持有进有出。 

1、省文明办按照《陕西省精神文明创建测评体系》,运用陕西省文明创建常态化管理系统对全国文明村镇和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村镇和单位以及申创省级以上的村镇或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督导和测评。 

2、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省文明办每半年对国、省两级文明村镇、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一次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半年测评分数达不到40分的单位发出工作预警,对年度测评分达不到70分的单位提出黄牌警告,每两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确认,对连续两年创建工作达不到70分的单位,省文明办直接报请省文明委研究取消其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以保持文明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

(四)复查未通过的全国文明村镇或单位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复查未通过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降为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复查未通过的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降为市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经两年以上整改达到条件后方可重新提出创建上一级文明村镇、单位申请。

(五)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不再享有任何级别的文明村镇或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逐级申报。

1、村镇或单位主要领导或多名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群众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治安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村镇或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食品药品案例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刑事案件、较大治安事件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的; 

3、有参加邪教组织及其非法活动的;

4、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6、发生群体性上访的;

7、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工作事项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8、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9、发生其它命名机关认为应撤销荣誉称号的。

(六)撤销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由命名机关发文执行。特殊情况时,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七)省级文明村镇或单位因分设、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向省文明办提出考察申请,经考察合格的,重新命名确认。 

第五章  陕西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文明村镇和单位及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

(一)文明村镇和单位的创建命名要严格标准,根据文明村镇和单位测评体系进行检查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凡按照文明村镇和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达到文明村镇和单位创建标准的,均可逐级申报创建文明村镇和单位。

(三)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由低到高“逐级升格”的方式。下一级文明村镇或单位称号保持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出现第十六条第四项所列禁止条件的,方可申报创建上一级文明村镇或单位。

(四)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下一级申报的文明村镇和单位进行检查测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文明委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在主流媒体公示5-10天,无不良社会反映的,报请党委、政府(党组)批准命名。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全省或全国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影响的村镇和单位,可以破格晋升。

(五)行业或系统命名的文明单位,按照下一级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对待。 

第二十条 文明村镇和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文明村镇和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乡镇党委、村两委和单位大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授予的奖牌。对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市、县(区)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市、县(区)级文明村镇和单位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一)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文明村镇和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村镇和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文明办要做好文明村镇和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文明村镇和单位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对文明村镇和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文明委对文明村镇和单位的考核测评,实行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相结合,对年度测评处于后进位置的文明村镇和单位限期整改提高,整改后创建工作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作为该级文明村镇或单位进行管理,由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经两年以上整改达到条件后方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四)出现第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通报,收回牌匾和证书,不再享有任何级别的文明村镇或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逐级申报。 

(五)文明单位因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取消。单位整建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颁布的《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实施细则》、《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村镇实施细则》、《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机关实施细则》、《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校园实施细则》、《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社区实施细则》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和行业部门文明委应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市、县(区)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及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报省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