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研创新工作的管理办法
  • 文章来源:综合办
  • 发布时间:2010/6/3 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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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科研创新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深化专业技术知识的应用,提高广大职工的科研水平,为院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特制定《关于加强科研创新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积极撰写专业技术及管理类论文,提高本院专业水平。
            (一)院内论文交流
            鼓励广大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撰写围绕本院经营产业、经营项目的专业技术及管理论文,要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与本人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论文,每年年底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一次论文交流大会。凡在本院论文交流会上交流且获奖的论文给予第一作者奖励,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获奖论文数控制在10%以内、获二等奖者奖励1000元,获奖论文数控制在20%以内,获三等奖者奖励500元,获奖论文数控制在30%以内。并由本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将获奖论文推荐到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期刊发表。
            (二)局内论文交流
            在局组织的相关专业论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1000元,获三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500元。并由本院专业技术委员会推荐到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
            (三)地勘行业省级和国家级论文交流
            凡在院内交流的获奖论文经院专业技术委员会推荐或自己投稿发表:
            1、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有国内刊号)者,第一作者奖励3000元;或在省级相关专业论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3000元,获二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2000元,获三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1000元。
            2、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有国内刊号、国际刊号)者,第一作者奖励4000元;或在国家级相关专业论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4000元,获二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3000元,获三等奖者,第一作者奖励2000元。
            3、同一篇论文在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和论文比赛获奖的奖励只享受一次最高奖励。
            (四)参赛费、投稿费的处理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积极投稿,参加国家级、省级、局级相关专业论文大赛的参赛费和投稿的版费凭缴费发票,由本院实报实销。
            二、积极参加专业技术科研项目,进一步提高本院科研水平。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局级、省级、国家级与本院经营范围相关专业的科研项目,提高科研水平。
            1、积极申报局级、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以批准项目下发文件为准)并组织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按科研要求完成科研项目者,分别给予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奖励0.5万元(局级),0.8万元(省级),1万元(国家级)。
    2、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本着节约的原则,降低研究成本,提高研究水平,科研项目所需要的费用凭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三、鼓励个人考取专业技术资质证书,为本院的可持续发展储备技术资源。
            鼓励本院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考取与自己从事相关专业或本院具有资质行业的资质证书,其中:
            (一)从事工程勘察和地质灾害勘察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注册资格考试,努力争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报考和培训的费用,由本院实报实销(限报一次),取得资质后,其证书交本院综合办公室代管,本院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从事地灾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报考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矿业、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造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的资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且获得相关证书者,可凭证书原件实报实销一次考试费及培训费,并给获得一级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师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给获得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者一次性奖励0.5万元,其证书交本院综合办公室代管且由本院使用。
            四、论文、科研成果、专业资格证书是个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至少有三篇论文在院内或省级以上交流获奖、发表、刊登;或有一项局级、省级、国家级科研成果。
            该项工作是一个常抓不懈的工作,是本院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望广大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科研创新之中去,为本院和本人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陕西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的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O一O年四月四日